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李秉宏 住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62巷3號21
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被 告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
住高雄市鳳山區鳳頂路1000號
代 表 人 陳信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柯雅馨 住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81號
複 代理 人 蔡秋裕 住高雄市鳳山區鳳頂路1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尚緯 住同上
王奕懿 住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設桃園龍潭郵政90601號信箱
代 表 人 徐衍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承哲 住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信箱
複 代理 人 謝文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珮眞 住同上
林家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撤職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111年決字第18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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