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訴,278,202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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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號
抗 告 人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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