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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邱錦雄
邱秀雄
邱亮寰
邱清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代 表 人 古佳川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怡璇 律師
劉維凡 律師
參 加 人 李逢春
鍾吉兆
邱心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因認所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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