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楊德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衛部法字第11131611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第35頁)可查。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第39、41頁)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