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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抗 告 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承哲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土地重劃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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