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陳生武
訴訟代理人 黃祖顯 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柏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理,機關之代表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承受訴訟。
二、查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原為李怡慧,嗣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9日宣判。
茲因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陳柏誠,業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