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鍾永吉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
111年度訴第43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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