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魏宗信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葉昱慧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蔡豐遠
周岱樺
陳貞斗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