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訴,479,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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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孫酉信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謝明澂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條之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南市交裁字第78-SX1514436號裁決書而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前開規定,其起訴應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而原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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