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訴,57,2023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陳敬潭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石全隆
翁千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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