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原 告 陳品安(原名陳偉瀚)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代 表 人 古瑞麟
訴訟代理人 吳政碩
張軒誌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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