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2,交上,3,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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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2年度交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江信義 住嘉義市康樂街29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設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
代 表 人 黃萬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車牌號碼BDD-1397號自用小客車(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所示交通違規行為,為警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由被上訴人裁決。

嗣被上訴人認該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第42條、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5款、第45條第1項第3、4、12款、第47條第3款、第53條第1、2項及第60條第1項等規定屬實,復無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他人之情事,遂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對訴外人即車主江美智開立如附表所示31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罰如附表所示之處分。

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度交抗字第8號裁定廢棄發回,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原判決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行政訴訟法第233條雖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然依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3萬元(按99年1月13日已修法提高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方為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上訴人訴請撤銷標的原處分之罰鍰總額已逾3萬元,非屬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於此未察,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之違法。

㈡上訴人因不諳法律,本院111年度交抗字第8號裁定廢棄發回後,原審本應通知兩造到庭以釐清駕駛行為人是否為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胞妹江美智。

上訴人收到原判決,理由載明「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11日嘉監義字第1110264955號函文說明本件車主為江美智,已辦理歸責案件之駕駛人亦為江美智……是原告並無因被告所為上揭裁罰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情,即欠缺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權利保護要件」等語。

原審未通知上訴人表示意見,即作成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此程序之進行顯不合法等語。

四、本院判斷如下:㈠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意旨,提起撤銷訴訟者,須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始符合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亦即原告就該具體特定訴訟,必須具有「訴訟權能」,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始具有原告適格。

又除處分相對人以外,須為該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撤銷訴訟。

至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參照)「係指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之利益,並不屬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11號判決參照)。

至於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保護規範理論(司法院釋字第469號理由)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經探求為行政處分依據之相關聯法規之規範目的,倘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始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受有損害而具有訴訟權能,得為適格之原告。

否則,即無訴訟權能,不具當事人適格。

㈡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第87條前段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意旨,可知須「受處分人」不服交通裁決,始得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而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對受處罰人限期辦理歸責之規定,性質上並非訓示規定,受舉發之汽車所有人雖非實際之駕駛行為人,倘逾期未於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因此,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

倘不如此解釋,而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者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系爭車輛係登記車主為訴外人江美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逕行舉發,並由被上訴人以江美智為受處分人作成原處分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核與卷內證據相符,無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原告既非受處分人,提起本件交通裁決訴訟,核與處罰條例第87條前段規定即有未合。

又車主江美智於109年6月11日到案至被上訴人辦公處所申報駕駛人為其本人,經被上訴人於同日開立原處分31件裁決書,當場交付江美智完成送達等情,有申報書、送達證書(原審卷第31、第34頁)在卷可證,足見受處罰人江美智於應到案日期前,甚至於到案日後,均無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辦理應歸責於他人之情事。

是以,原判決認上訴人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亦未因原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侵害,並無訴訟實施權,提起本件訴訟,核有當事人不適格,依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以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於法尚無不合。

㈣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6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係規定於「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至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係規定於「第2章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依此規範體例,可知倘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之訴訟類型,不論罰鍰金額若干,均屬交通裁決事件,自應適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

準此,原判決已敘明本件確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所定交通裁決事件,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尚無不合。

上訴人主張原處分之罰鍰總額已逾3萬元(99年1月13日已修法提高為40萬元),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始為合法,以其個人歧異之見解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無可採。

㈤原判決理由所援引之被上訴人111年10月11日嘉監義字第1110264955號函,用以說明江美智未辦理歸責他人,雖於原審調查後未再行通知上訴人表示意見。

然縱認上訴人為本件交通違規之實際行為人,因其與江美智在法律上各自為權利義務主體,不因原處分之作成而直接受有任何規制力,即使車主江美智受處分後就罰鍰部分會向實際行為人即上訴人求償,上訴人亦僅有私法上之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會因江美智所受前開行政處分而受侵害,應非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故縱將上開函文證據資料予以剔除亦不影響上訴人不具當事人適格認定之裁判結果,自無令上訴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核無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同法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之違法。

故上訴人此部分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指摘,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業已說明其認定事實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上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受處分人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裁處內容 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0分 嘉義縣中埔鄉後庄158-6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2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0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621巷口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3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3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1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與南興路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4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4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1分 嘉義市南興路218巷口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無照) 罰鍰新臺幣貳萬元整,自109年06月11日 (裁決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5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5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南興路與宣信街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6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6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芳安路與宣信街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7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7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芳安路與信興街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8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8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與芳安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9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59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2分 嘉義市吳鳳南路與興業東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0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0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南興路、宣信街、芳安路、吳鳳南路 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整,記違規點數3點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興業東路與南田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2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2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興業東路與宣信街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罰鍰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3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3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3分 嘉義市興業東路與彌陀路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罰鍰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4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4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路與立仁路附近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5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5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路與學府路附近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6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6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路31號附近彎路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未依標線指示減速慢行 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整 17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7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市彌陀禪寺前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2.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8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8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忠義橋南端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19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69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忠義路與大義路 1.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無照) 2.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整,自109年06月11日(裁決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20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0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忠義路與大義路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2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528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2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2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4分 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478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23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3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261號前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24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4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五段與大義路附近 1.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罰鍰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4點 25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5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司公部4-20號前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罰鍰新臺幣陸佰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26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6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中埔鄉司公部4-1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7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7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5分 嘉義縣南二高中埔交流道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8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8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嘉義縣中埔鄉頂中下街81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29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79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嘉義縣南二高中埔交流道北上匝道路口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30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80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嘉義縣南二高中埔交流道北上匝道路段 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者 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31 109年6月1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51457681號 江美智 109年2月19日23時46分 國道三號296.9公里 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者 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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