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木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農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撤銷假扣押之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