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永振 住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初來7鄰4號
送達代收人 王秀美
住新北市蘆洲區仁愛街70巷14號4
樓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 律師
王琬華 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設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山界路43號
代 表 人 胡金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俊彥 住同上
傅爾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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