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2,抗,3,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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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鄭啟明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嗣本院審判長於112年8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5頁)。
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29、31頁)在卷為證。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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