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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停
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停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雖抗告人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嗣本院審判長復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等存卷足憑。
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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