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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救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潘淑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6項第1款,固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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