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救字第30號
抗 告 人 陳祖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杉林區杉林國民小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