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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洪也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姿延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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