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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蘇建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彥輝等人間權利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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