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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甲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旻軒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陳雅嵐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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