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告林建州
訴訟代理人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複 代理 人洪肇垣律師
被告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黃冠程
藍晨維
參加人臺南市善化區北子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周建宏
訴訟代理人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賴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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