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文柏凱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 律師
藍玉傑 律師
被 告 海軍一二四艦隊
寄高雄左營郵政90225號信箱
代 表 人 朱惠民
訴訟代理人 陳世鋒
方可均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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