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川則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蘇偉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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