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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抗告人雖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併同時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本院卷第21-23頁)可稽。
嗣本院審判長復於113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31頁)可考。
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本院卷第41-47頁)足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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