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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薛玉君即今人的顧問企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間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
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案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在案,有裁定書在卷可證。
三、本院審判長於113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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