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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36號
抗告人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林明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
法官黃奕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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