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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
吳弘鵬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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