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告徐崇祐
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
康育斌律師
被告內政部
代表人劉世芳
參加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陳其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配合Y2站及出土段神農路拓寬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用○○市○○區○○○段1244-8地號等21筆土地(含原告所有同區坔埔段1075-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合計面積0.0937公頃,爰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以民國112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交由高雄市政府以112年10月12日高市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徵收,同日以高市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各所有權人(含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高雄市政府為本件徵收處分之需地機關,本件關於土地徵收處分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