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辛○○主任
訴訟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鑑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臺南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林勇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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