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2,訴,1247,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惠欽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