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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78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兼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辛○○代理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永利
徐崇修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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