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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65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己○○ 局長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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