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8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94年度訴字第1088號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漏附第五頁之附表(如附表),應裁定補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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