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9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鍾美馨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被 告 高雄縣政府
代 表 人 辰○○ 縣長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高雄縣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巳○○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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