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09號
94年度訴字第00310號
原 告 永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
邱揚勝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船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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