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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代 表 人 李流宋 鄉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發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
院台南庭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第二庭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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