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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05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主任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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