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16號
原 告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石採取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經訴字第094061292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 政 強
法 官 李 協 明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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