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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8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鑑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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