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0八號
原 告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
被 告 乙○○原名莊育誠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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