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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984號
原 告 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被 告 高雄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業團體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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