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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22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22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第二庭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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