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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介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游朝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台財訴字第0九四00四七一八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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