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鴻琦會計師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石城會計師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3 月7日台財訴字第09500036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已於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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