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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8號
原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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