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5,訴,514,200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14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陳富美
被 告 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乙○○ 校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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