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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16號
原 告 董振楨即六愛醫院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衛署訴字第09500117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詹日賢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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