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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92號
上 訴 人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39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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