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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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